避免为财产重复投保非常重要。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且保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甲、乙投保,甲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投保人发生全损时,甲、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甲公司赔偿6万元,乙公司赔偿9万元。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