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 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贷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8)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