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综合所得-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它扣除
③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④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个人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
劳动报酬所得 | Ⅰ、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Ⅱ、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经营所得 | Ⅰ、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Ⅱ、纳税人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
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4000元,减除费用800 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减除20%费用 | 按月/按次计缴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
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偶然所得 |
⑥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事项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