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纳税人与课税范围 | 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
计税依据 | 从价计征,房产的计税余值(经营自用);地方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10%~30%。从租计征,租金收入(出租)。 |
税率 | 采用比例税率,其中经营自用1.2%;出租12%。另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据财税[2008]24号文,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计算公式 | 经营自用∶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1.2% 出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纳税期限 |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纳税地点 |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