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以出售和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计税依据 |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
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
计税方法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去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和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
核定征收 | 按税务机关不同规定进行征收 |
纳税时间 |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纳税地点 |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