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子女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的子女或者夫与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只有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才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享有双重的继承权,既有权继承其继父或者继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