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未能实际接受遗产而死去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的性质,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因此,应将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的客体,即转继承人承受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但不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不是由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直接参加遗产的分割,其性质类似于其他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参与分割其共有财产,所以,转继承是发生了又一次继承,称为连续继承或者二次继承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