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方面,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就是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的自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嘱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否有效,一般应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遗嘱人死亡前,遗嘱继承人不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5)在遗嘱继承中,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6)遗嘱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7)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是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意思表示,但遗嘱人处分合法财产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即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