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
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着遗嘱的效力,关系到对遗产的处置。
因此,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指因见证人精神状态等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因素,如醉酒状态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与“有利害关系的人”相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