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具体职责、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此外,关于分割遗产时涉及的清偿税款和债务,以及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等事项,均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