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在遗产继承权之外。为规避这些规定,罗马人将财产委托交给其信任的第三方,并要求其为子女或妻子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首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37号文中明确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就将传统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与信托产品进行了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