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业务主体一般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指令权人(或有)、监察人(或有)、财务顾问(或有)、托管行等。其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兼有两重身份,既是保单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又是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承担受托人的责任。
保险金信托一般为他益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等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期限较长,一般不随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如发生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信托可提前终止。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追加交付信托财产。信托规模以委托人交付的保险金请求权对应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额为准,且信托公司一般会要求保单项下无贷款情形,否则无法保障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信托框架下信托收益分配方式灵活多样,可充分满足委托人对资产安排的个性化要求。尤其对指定信托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选择可以更好地规避婚姻风险带来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