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1)安全权
①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②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信息安全权
银行业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外,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3)知情权
①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享有知情权,是银行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
(4)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5)公平交易权
①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银行制定的格式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如合同中有不符《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一旦出现纠纷,则该条款无效。
(6)依法求偿权
除购买银行已有风险提示类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外,其他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7)受教育权:分为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8)受尊重权
2、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交易信息公开;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请求;交易有凭有据;保护消费者信息;妥善处理投诉。
(1)汽车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资产业务 |
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贷款:购车贷款、向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贷款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
负债业务 |
①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②吸收股东等的定期存款 ③同业拆入 ④向金融机构借款 ⑤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
其他业务 |
①资产证券化 ②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
(2)消费金融公司主营业务
资产业务 |
①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车贷款除外;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 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
负债业务 |
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②同业拆借 Ⅰ、汽车金融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Ⅱ、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除限额均≤实收资本的100%; Ⅲ、短期资金融通、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的工具。 ③向金融机构借款 ④发行金融债券 |
(3)货币经纪公司主营业务
①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②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③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经纪业务
④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
(1)含义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2)信托业务的分类
服务信托 |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19个业务品种。 |
资产管理信托 |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
公益慈善信托 |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①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但组合运用应当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③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另有约定或不得已时,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信托公司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④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所处理信托实物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⑤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⑥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4)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⑤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管理要求
含义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要求 |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100万元;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100万元提供证明; ③个人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20万元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30万元。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循 |
①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④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⑤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⑥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
(6)目前主流的信托业务
①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②房地产信托业务
③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④银信类业务
⑤资产证券化业务
⑥慈善信托业务:属于公益信托
⑦风险处置类信托
监管要求
1、在机构设置和网点建设方面:商业银行总体上要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序推进机构网点建设。
2、在客户信息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
3、在规范产品销售方面
(1)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产品体系的梳理,特别对理财等重点产品要加强管理。
(2)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如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基金业务)要加强管理。
(3)商业银行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由外部营销人员向消费者推介个人银行业务或零售银行业务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外部营销业务也应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1)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计
银行绩效考评指标 |
合规经营类指标 风险管理类指标 经营绩效类指标(评价银行经营成果、经营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应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 发展转型类指标 社会责任类指标:评价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情况 |
核心指标的设置 |
经济增加值正成为商业银行考评体系中的核心指标 经济增加值=风险调整后利润-经济资本占用×资本预期回报率 |
指标权重的设置 |
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 |
评价标准的设置 |
内部标准:历史标准、预算标准、经验标准等。 外部标准:包括行业标准、竞争对手标准、标杆标准等。 |
(2)绩效考评体系的结果应用
①战略目标审视
②资源配置
③人力资源管理运用
④制度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应用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在代理关系时,银行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2)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①银行等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②银行等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③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④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⑤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持续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4)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②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③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保存范围 |
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
保存时限 |
对于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
保密要求 |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资料移交 |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 |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①反洗钱制度的核心。
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③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1、合规基本概念
含义 |
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
合规风险 |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
合规管理 |
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识别、评估合规风险并制定合规管理规划和相关政策程序,组织、指导各相关部门实施合规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督促、监控银行的合规工作,定期对银行的合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发现并纠正其中的偏差和不足等。 |
2、合规管理目标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国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因此,合规是合规管理的最终目标。
3、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具体包括的基本要素:合规政策、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1)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职责
|
职责 |
董事会 |
①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②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④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监事会 |
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
高级管理层 |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 |
(2)合规政策
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至少应包括:
①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②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③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④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⑤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⑥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3)合规部门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初期的首要任务就是任命合规负责人、组建合规管理部门。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规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及报告路线,并为合规部门有效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提供充分的资源及配套机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负责人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
(1)定义
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目标
①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②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③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④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3)基本原则
全覆盖原则、制衡性原则、审慎性原则、相匹配原则。
主要的操作风险
柜台业务 |
柜台业务泛指通过商业银行柜面办理的业务,包括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管理、印押证管理、资料变更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是银行各项业务操作的集中体现,也是最容易引发操作风险的业务环节。 |
法人信贷业务 |
法人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种类之一,包括法人客户贷款业务、进出口押汇、贴现业务、透支、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业务。 按照法人信贷业务的流程,可大致分为评级授信、贷前调查、信贷审查、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六个环节。因片面追求贷款规模和市场份额、信贷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信贷操作不规范,依法管贷意识不强、客户监管难度加大,信息技术手段不健全、社会缺乏良好的信贷文化和信用环境等原因,存在一些操作风险。 |
个人借贷业务 |
个人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因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业务缺乏风险意识或风险防范经验不足、内控制度不完善、业务流程有漏洞、管理模式不科学、经营层次过低且缺乏约束、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 |
资金交易业务 |
资金交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提高自身资金收益或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和交易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资金存放、资金拆借、债券买卖、外汇买卖、黄金买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从资金交易业务流程来看,可分为前台交易、中台风险管理、后台结算三个环节。因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认为资金交易业务主要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大,内部控制薄弱,部门及岗位设置不合理,规章制度滞后,电子化建设缓慢,缺乏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等原因。 |
代理业务 |
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
内容 |
定义 |
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
种类 |
①利率风险。按来源不同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期权性风险。 ②汇率风险 ③股票价格风险 ④商业价格风险 |
控制方法 |
(1)限额管理:常用的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 (2)风险对冲: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冲市场风险的目的,即当原风险敞口出现亏损时,新风险敞口能够盈利,并且尽量使盈利能够全部抵补亏损。 |
1、风险管理策略
策略 |
内容 |
风险分散 |
风险分散是指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
风险对冲 |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损失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
风险转移 |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他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的一种策略性选择。 |
风险规避 |
风险规避是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 |
风险补偿 |
风险补偿是指商业银行在所从事的业务活动造成实质性损失之前,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价格补偿的策略性选择 |
2、风险偏好与限额
风险偏好 |
定义 |
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在追求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愿意且能够承担的风险类型和总量, 它是统一全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认知标准,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 |
核心作用 |
是在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风险之间划出清晰分界线,并作为有关银行日常业务发展和持续管理的一个内部共识与依据。构建良好的风险偏好框架是建设稳健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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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 |
风险偏好指标体系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银行各个相关利益方(股东、监管机构和债权人)的期望; (2)与银行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3)充分考虑银行目前的实际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暴露情况; (4)风险偏好陈述书的生成应遵循由上至下的原则,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5)保持风险偏好的相对稳定,定期对风险偏好陈述书的具体参数进行修订。 |
|
评估 |
商业银行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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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限额 |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 |
信用风险控制
1、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1)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2)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
(3)分析与评价
评价内容 |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②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③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④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
|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①外部政策变动; ②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③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④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⑤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⑥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⑦其他。 |
(4)授信决策与实施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5)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6)授信工作尽职调查
(7)小企业授信尽职要求与贷款管理
2、全流程管理
实行审贷分离;实行贷款“三查”;严格信贷审批;执行受托支付管理。
3、限额管理
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通常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
1.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3.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有:统一原则、适度原则、预警原则。 4.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 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
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1.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15%。 |
国别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
(1)商业银行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 (2)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
组合限额管理 |
1.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2.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 |
4、贷款需求测算
商业银行应了解客户和了解其业务,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要求贷款的具体用途、借款人提出的信贷要求是否符合其业务需求、贷款资金是否会用于支持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等。
5、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的,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商业银行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6、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内容应包括:
(1)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3)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
(4)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5)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还应要求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7、风险缓释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一)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有效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一致性原则。
5.独立性原则。
(二)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应关注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1.抵质押品应是《民法典》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3.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且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5.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三)内部评级法下的合格保证,应满足如下最低要求:
1.保证人资格应符合《民法典》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2.保证应为书面形式,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3.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4.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
5.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6.商业银行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7.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资本要求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8、还款管理
通常情况下,对即将到期的业务,商业银行会提前通知借款人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9、联合授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10、法律责任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该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1)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2)未按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4)未按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5)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未按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与贷款间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2)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1)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2)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3)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4)违反办法规定的放款管理有关要求的;(5)支付管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发放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或未按规定加强贷款支付管理的;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基本概念
(1)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理财业务的特征
①理财业务是代理业务,不是银行的自营业务
②理财业务的盈利方式是收取投资管理费或业绩报酬
③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④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
⑤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3)理财产品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按投资者类型 |
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③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按募集方式 |
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
按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
按运作方式 |
封闭式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 |
(4)理财业务管理
销售管理 |
①总体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并进行风险提示。 ②产品评级和投资者风险匹配 ③销售起点和渠道 起点(单只):固收类起点30万;混合类起点40万;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起点100万。 渠道:本行渠道或者其它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的原则: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投资者、专业胜任。 |
投资管理 |
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③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会计处理 |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①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②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
债券投资收益
名义收益率 |
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x100% |
即期收益率 |
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x100% |
持有期收益率 |
持有期收益率= (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 /购买价格 100% |
到期收益率 |
即可以使投资购买债券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当前市场价格的贴现率,相当于投资者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并且一直持有到满期时可以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其中隐含了每期的投资收入现金流均可以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 |
贷款业务概述
(1)贷款分类
按借款人性质 |
公司贷款:又称为法人贷款。 根据借款人具体性质不同:一般企业法人贷款、事业法人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等。 按照贷款用途和风险特征不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 |
个人贷款:可细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
|
按贷款期限 |
短期贷款(≤1年);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 |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特点:不需要保证、抵押或质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取得贷款。 担保贷款: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
按是否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
表内贷款:指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贷款。 表外贷款: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
按贷款资金来源和经营模式 |
自营贷款:银行自主发放,风险由银行承担,并由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银行发放的贷款。 |
按贷款利率是否变化 |
固定利率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遇利率调整也不分段计息的贷款。 浮动利率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随市场利率或官方利率波动按约定时间和方法自动进行调整的贷款。 |
按贷款币种 |
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 |
按偿还方式 |
一次还清贷款:借款人在到期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短期贷款常用 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与银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分若干期偿还贷款本息——中长期贷款常用 |
(2)贷款基本要素
贷款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借款主体、贷款产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提款条件等。
(3)贷款流程
受理与审查 |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 |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 |
①借款人依法设立;②借款用途明确、合法;③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④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①借款人依法设立;②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③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④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⑤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⑧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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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与审批 |
审贷分离、分级授权、按权限审批。 信贷经营机构/人员完成贷前调查后,将信贷调查报告等贷款资料及初步贷款意见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由审批机构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评估信贷风险,对信贷投向、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信贷要素和条件进行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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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
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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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 |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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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 |
贷款发放管理、展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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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管理 |
对于借款人贷款全部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与流程,积极创新不良贷款的处置手段,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
(4)监管要求
①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②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③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④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
⑤加强国别风险管理
⑥提高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
⑦提升风险缓释的有效性
单位存款
1、概述
单位活期存款 |
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账、存取的存款类型 |
单位定期存款 |
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类型,存期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6个档次 |
单位通知存款 |
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
单位协定存款 |
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
协议存款 |
指利率市场化前,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可与保险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等特定客户签署协议,自主确定存款期限、金额、利率、结息方式的存款,各类协议存款有最低起存期限和金额要求。 |
2、主要风险点
(1)内控不完善
(2)业务不合规
(3)核算不真实
(4)其他风险(利率风险及信息科技风险等新型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对单位存款业务审计的范围、频率、力度有缺陷)
3、监管要求
(1)为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严格实行核准制度。
(2)对单位定期存款,要实行账户管理,款项从单位基本账户转入,到期后提取使用要经过单位基本账户,严禁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
(3)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额存单
定义 |
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具有利率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到期兑付前可以自由转让等特点,属于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期限包括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18个月、2 年、3 年和 5 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 |
发行与投资条件 |
发行主体: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投资人: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 万元。 |
发行渠道与定价 |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
流通转让与存款保险 |
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 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
规范管理 |
①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都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单存续期间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②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③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二)贷款业务规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贷款管理以及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针对我国贷款业务常见问题,《商业银行法》对借款人审查、借款担保、借款合同、关系人贷款、同业拆借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商业银行法》还就商业银行开展贷款或担保业务的自主性、对违约借款人的权利等制定了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 |
内容 |
含义 |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
目的 |
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
实施 |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
四、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