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风险点
①信用风险;②法律风险;③操作风险;④声誉风险;⑤市场风险;⑥流动性风险。
基本概念
(1)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理财业务的特征
①理财业务是代理业务,不是银行的自营业务
②理财业务的盈利方式是收取投资管理费或业绩报酬
③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④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
⑤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
(3)理财产品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按投资者类型 |
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③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按募集方式 |
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
按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
按运作方式 |
封闭式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 |
(4)理财业务管理
销售管理 |
①总体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并进行风险提示。 ②产品评级和投资者风险匹配 ③销售起点和渠道 起点(单只):固收类起点30万;混合类起点40万;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起点100万。 渠道:本行渠道或者其它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销售人员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的原则: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投资者、专业胜任。 |
投资管理 |
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③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会计处理 |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①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②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
监管要求
(1)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2)不得有刚性兑付行为。
(3)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4)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否则将遭受监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