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控制
1、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1)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2)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
(3)分析与评价
评价内容 |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②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③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④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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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①外部政策变动; ②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③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④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⑤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⑥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⑦其他。 |
(4)授信决策与实施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5)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6)授信工作尽职调查
(7)小企业授信尽职要求与贷款管理
2、全流程管理
实行审贷分离;实行贷款“三查”;严格信贷审批;执行受托支付管理。
3、限额管理
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通常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
1.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3.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有:统一原则、适度原则、预警原则。 4.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 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
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1.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15%。 |
国别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
(1)商业银行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 (2)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
组合限额管理 |
1.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2.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 |
4、贷款需求测算
商业银行应了解客户和了解其业务,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要求贷款的具体用途、借款人提出的信贷要求是否符合其业务需求、贷款资金是否会用于支持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等。
5、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的,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商业银行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6、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内容应包括:
(1)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3)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
(4)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5)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还应要求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7、风险缓释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一)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有效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一致性原则。
5.独立性原则。
(二)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应关注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1.抵质押品应是《民法典》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3.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且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5.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三)内部评级法下的合格保证,应满足如下最低要求:
1.保证人资格应符合《民法典》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2.保证应为书面形式,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3.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4.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
5.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6.商业银行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7.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资本要求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8、还款管理
通常情况下,对即将到期的业务,商业银行会提前通知借款人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9、联合授信
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10、法律责任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该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1)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2)未按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4)未按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5)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未按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与贷款间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2)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1)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2)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3)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4)违反办法规定的放款管理有关要求的;(5)支付管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发放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或未按规定加强贷款支付管理的;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1、违约
当下列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即被视为违约:
(1)债务人对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
(2)银行认定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
①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②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
③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
④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合同条款作出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二是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
⑤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
⑥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银行债务。
⑦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果某债务人被认定为违约,银行应对该债务人所有关联债务人的评级进行检查,评估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对关联债务人实行交叉违约认定,取决于关联债务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一体化程度。
2、违约概率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1年时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违约概率的估计包括两个层面:
(1)单一借款人的违约概率
(2)某一信用等级所有借款人的违约概率
3、违约损失率
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损失的严重程度。
4、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可以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
1、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1)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概念
正常类 |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
关注类 |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
次级类 |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
可疑类 |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
损失类 |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
(2)金融资产分类原则与考虑因素
分类原则 |
①真实性原则。②及时性原则。③审慎性原则。④独立性原则。 |
考虑因素 |
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
(3)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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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关注类 |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①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②未经商业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③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④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或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
次级类 |
①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 ②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③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 ④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 |
可疑类 |
①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270天。 ②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 ③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的50%以上。 |
损失类 |
①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360天。 ②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③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其账面余额的90%以上。 |
(4)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调整与特别规定
1>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
②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③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2>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3>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5)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同时,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6)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
总体要求 |
①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前述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前述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监管机构备案。 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③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具体管理制度和流程要求 |
①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③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
风险分类实施与内部审计 |
①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监管机构。 |
风险管理与监测 |
①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
信息披露 |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
档案管理 |
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
2、贷款损失准备与拨备管理
(1)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监管标准调整为1.5%~2.5%。
(2)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监管标准调整为120%~150%。
(3)2020年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
3、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管理
(1)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相关指标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逾期贷款率和迁徙率,一般被认为是反映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迁徙的主要信用风险指标。
(2)不良贷款的识别
不良贷款早期预警信号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类,宏观的早期预警信号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变化、经济政策调整和行业景气度变化等方面;微观的早期预警信号主要包括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或财务行为出现异常、报送财务报表出现异常、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组织结构或人员出现异常变动以及其他外部特殊因素等方面。
(3)不良贷款的评估
①确定不良贷款评估标准→②全面评价不良贷款的状况。
(4)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直接追偿、委外清收、债务重组、资产租赁、押品处置、债权转让、债务减免、呆账核销、破产清偿、诉讼追偿
(5)不良贷款处置尽职要求
1>总体要求: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2>处置前期调查
3>处置定价
4>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
不良资产处置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6)债权人委员会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职责: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和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