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钱的概念
洗钱 |
一种对资金进行“清洗”,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与来源的行为。 |
洗钱罪 |
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行为方式 |
①提供资金账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跨境转移资产。 ⑤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2、反洗钱的概念
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措施。
1、反洗钱的国际发展趋势
反洗钱国际合作逐步向纵深化、多元化发展。反洗钱的内容已经涵盖严重的刑事犯罪、恐怖融资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三个重大的领域。
2、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1989年,以西方七国集团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法国巴黎成立了政府间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成立至今,其在国际反洗钱工作领域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
1、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人民银行 |
①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②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 ③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 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⑤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所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①在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要求,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②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
2、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是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贵金属、房地产、会计师、律师等行业。
3、我国反洗钱立法情况
(1)刑事立法
(2)《反洗钱法》和《反恐怖主义法》
(3)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在代理关系时,银行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2)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
①银行等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②银行等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③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④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⑤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持续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4)委托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②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③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保存范围 |
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
保存时限 |
对于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
保密要求 |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资料移交 |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 |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①反洗钱制度的核心。
②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③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