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稳健薪酬的监管要求
1、国内外稳健薪酬监管的主要实践
202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2、《薪酬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监管要求
(1)制定稳健的薪酬机制。薪酬机制应坚持的原则为:
①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②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③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④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2)薪酬结构和薪酬支付方式
薪酬结构 |
①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年终奖,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除外 ②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在其基本薪酬3倍以内确定 |
薪酬支付方式 |
①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②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③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④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
(3)薪酬管理的内容
《薪酬指引》规定,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五大监管标准。
①有一项指标未达标,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②有两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③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仅要参照两项未达标的条款进行调整,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也不得调增。
(4)薪酬监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的监管重点主要包括:
①着力解决薪酬机制的问题。
②着力解决法人层面的问题。
③着力解决薪酬与风险挂钩的问题。
④着力解决市场纪律约束的问题。
强化薪酬信息披露,包括披露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建起内控防线、监管防线之外的第三道防线,确保商业银行薪酬机制处在严格的市场纪律约束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