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1)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②治理组织完备原则
③治理制度完备原则
④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⑤优化治理结构原则
⑥合规管理原则
(2)内部控制要求
①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必须相互分离。
②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③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④公司固有财产应当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公司管理的每项信托业务,应分别核算。
⑤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对终止或结束的业务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稽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进行稽核。
⑥建立业务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3)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①区分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实施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
②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与投资者风险偏好要匹配。
③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1)含义
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2)信托业务的分类
服务信托 |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19个业务品种。 |
资产管理信托 |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
公益慈善信托 |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①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但组合运用应当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③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另有约定或不得已时,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信托公司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④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所处理信托实物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⑤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⑥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4)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⑤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集合资产信托计划的管理要求
含义 |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的要求 |
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100万元;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100万元提供证明; ③个人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20万元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30万元。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循 |
①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②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④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⑤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⑥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
(6)目前主流的信托业务
①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②房地产信托业务
③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④银信类业务
⑤资产证券化业务
⑥慈善信托业务:属于公益信托
⑦风险处置类信托
(1)含义
①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的业务
②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③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资产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