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2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0SCO)制定并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及其配套文件《信息披露框架》和《评估方案》。
PFMI 从组织结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结算、中央证券数据库和价值交易结算系统、违约管理一般业务和操作风险管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准入、效率、透明度等9个方面提出24条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将PFMI原则纳入监管框架,并指导本辖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实施。
2019年9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方案将金融基础设施定义为“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并强调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会议要求要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