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之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崩溃,国际金融业经营风险逐渐加大。为了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管,在国际清算银行内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for Banking Supervision,BCBS,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协调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统一监督与管理,协调世界各国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制度,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为了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随后在 2004 年又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纳人资本监管要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基于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现行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10年9月宣布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7年12月发布《巴塞尔协议亚:危机后资本监管改革的最终方案》。
另外,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9月正式发布第三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提升金融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