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①自由竞争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
②“大萧条”后的严格监管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
③再次放松监管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
④审慎监管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2007年次贷危机前)
⑤次贷危机后全面强化监管
2、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联邦层面 | 机构性监管 | 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 美联储(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 |
功能性监管 | 所有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 | |
州政府层面 | 美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 在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与信用合作社3个行业中,州政府也享有较大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政府颁发牌照的由联邦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监管。 州政府的证券监管权相比其他行业要小,美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机构实行垂直监管。 |
(二)欧盟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相伴而行,到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已逐步形成分别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并成立了跨部门监管者圆桌会议和混合技术小组等跨部门监管协调机构,以打破金融分业限制和金融监管地区限制。
但欧盟层面监管机构系咨询协调性质,实质性监管由成员国监管当局负责,难以满足金融业混业经营和跨国经营大发展的需要,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缺位,特别是无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国际金融危机重创欧盟金融市场,引发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2、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1)设立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2)成立欧洲金融监管当局(ESAs),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3)构建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SM),赋予欧洲央行银行业最高监管人角色。
(三)英国金融监管
1、发展历程
英国金融市场发达,历史悠久,传统上管理模式以金融机构自律为主、中央银行监管为辅。《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关注金融系统整体情况,维护金融稳定;
(2)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审慎监管局,以提高被监管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为主要目标,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3)将金融服务局改为金融行为局,监管在英国注册的所有金融机构行为,并对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对于众多金融机构而言,要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的监管,因此称之为“双峰”监管。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1)金融政策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
(2)审慎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其他吸收存款的机构(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协会和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大型投资公司进行审慎监管。
(3)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独立于英格兰银行,直接对英国财政部和议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