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的探索
①自1979年起,我国开始改革银行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剥离商业性业务,恢复或设立了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
②自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我国金融监管的开端。
二、分业监管的形成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转换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三、金融监管的专业化
银监会成立后,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监管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四个目标、四项理念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
四个目标 |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
四项理念 | 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
六条良好监管标准 |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
四、强化监管协调
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的金融监管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五、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23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金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党中央机构序列。不再保留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