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法人”,就是实施法人监管,注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指标集中于法人,银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效果取决于法人,各类风险最终由法人承担,因此,必须做好法人监管。其次,“管法人”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要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就要预防和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风险,通过并表监管和上下配合监管,加强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控制。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整体经营方向出现偏差,即使一些分支机构经营不错,也难免全局性的灾难。只有管好
法人,才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管法人”必须做到两点:一是按照法人机构整体风险情况来分配监管资源,高风险高密度监管,低风险低密度监管。二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监管只需要集中精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合规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经营能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