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提高透明度”,是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让公众方便地获取有关资本充足率、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以加大市场约束力度。同时,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提高履行职责的透明度,规范监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
“提高透明度”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
一是便于市场约束。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之一,逐渐成为国际上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其真正意义在于借此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监督。
二是与银行业监管相得益彰。市场约束能够形成对银行业的激励和约束,促使商业银行自觉约束自我行为,适应市场竞争,以高效而审慎的方式开展业务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约束更为严格。
三是有助于增进市场信心。只有良好的信息披露,才能使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经营和风险情况有较深的了解,为其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也有助于对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市场监督,从而有助于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
为规范监管行为,检验监管工作成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借鉴国际同业实践,同时提出了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包括:
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