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①机构准入许可。
②业务准入许可。
③人员准入许可。
④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二)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组和撤销。此外,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根据《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