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2、实施行政许可
①机构准入许可。
②业务准入许可。
③人员准入许可。
④股东变更审查。
3、非现场监管
4、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