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二)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促成重组和撤销。此外,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根据《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三)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