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