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伸调查。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具有延伸调查权,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关措施。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强制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