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 | 内容 |
含义 |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
目的 | 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
实施 |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