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作出审慎决定。其中,原则4 至原则7 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原则4“行为许可”强调了银行业务的特许性,要求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视同银行接受监管的机构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控制“银行”一词在名称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