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作出审慎决定。其中,原则4 至原则7 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原则5“发照规则”要求发照机关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包括评估银行及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预计财务状况(包括资本基础)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