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了良好银行与银行体系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标准。总体来看,《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具有与履行监管职责相适应的充分法律授权,有权制定以审慎监管原则为基础的发照标准,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实施充分、有效的审查,并作出审慎决定。其中,原则4 至原则7 明确了市场准入监管应遵循的具体要求。
原则7“重大收购”要求监管者有权批准或拒绝银行的重大收购或投资,并对该收购或投资设定审慎性条件,包括建立跨国经营,并确定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结构不使银行承担太大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