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法规体系中的部门规章包括《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依据法律授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先后制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具体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规范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简政放权作出重要部署。为推动构建内外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银行业监管规则,自2015年以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持续对相关规章进行修改。例如,废止2003年制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取消了外资人股除民营银行以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于2015年、2018年、2019年和2022年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简化支行设立、对外投资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