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准入
(1)法人机构设立
(2)分支机构设立: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3)投资设立、参股、收购
(4)机构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5)机构终止:机构终止的三种情形——解散、被撤销和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