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主要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监管评级良好,并对申请人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连续盈利年限、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方面提出要求。2017年修订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整合了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人”和“准出”程序,并优化了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申请人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其对外投资不受“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年限条件限制,从而引导银行充分发挥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作用,保障普惠金融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