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准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法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2)信用卡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在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内控机制和案防体系、从业人员、业务系统等方面应具备基本条件;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行政许可规章对申请开办基础类和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4)离岸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②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③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④有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的外汇从业人员、场所和设施等。
(5)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6)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借鉴资产证券化模式,通过收益权转让和现金流分层结构设计,提前变现部分信贷资产的可回收价值。
(7)信贷资产流转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即将所持有的信贷资产及对应的受益权进行转让,应实施集中登记,以促进信贷资产流转规范化、透明化,实现对信贷资产流向的跟踪监测。由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职能。
(8)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登记托管、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对相关申请进行评估。注册登记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须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