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资金来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途径。
银行业金融机构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即永续债)及依法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对申请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和拨备充足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2017年修订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删除了申请人应符合“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导致的重大案件”这一条件,从而有助于银行及时补充资本,发挥主动负债能力,以及增加专项金融债发行,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及绿色产业等金融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42号)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促使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