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职资格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总体上要求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品行良好,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等。行政许可规章对各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年限以及不得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二)任职资格申请和核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银行业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职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2022年9月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缩简了任职资格核准程序,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此外,还要求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前作出以下承诺,即承诺没有未偿清的个人债务,承诺诚信守规、履职尽责,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