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持续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监管机构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人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