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确定该法人(集团)的监管周期。单一监管周期包括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测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联动、监管评级和监管总结等六个环节,形成持续性的非现场监管循环。此外,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或优化上述程序。
(一)制定监管计划
监管部门在充分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当期监管工作安排,对直接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监管计划,明确重点关注风险领域、风险评估、现场检查建议监管评级、监管措施等主要监管任务和时间进度安排。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工作安排和监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情况,并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监管牵头部门、现场检查部门、其他功能监管部门、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属地监管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
(二)日常监测分析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持续收集所监管的单体及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状况。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或通过参加会议、现场走访等方式获取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内部制度、文件报告等资料及其他信息;与监管机构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媒体等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在收集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单体及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分析。日常风险监测分析结论应当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当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种类、风险种类,进而明确风险的主要来源,分析、识别内在风险水平,评估主要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确定风险发展趋势,通过风险评估矩阵①分析整体风险水平。在综合考虑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等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评估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的内在风险水平、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未来发展变动方向,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每个监管周期至少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进行一次整体风险评估。如果遇到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对银行的风险及风险管理带来较大影响时,监管部门应及时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现场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风险评估进行调整。通过风险评估,可以摸清单体及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实现差别化监管。
(四)现场检查联动
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需要现场检查的重点机构、重点地区、重点业务、重点风险领域及主要风险点提出立项建议。现场检查项目确定后,现场检查组应与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充分的检查前座谈沟通。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及时提供非现场监管相关数据、信息资料和工作协助,并根据检查需要参加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并在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中予以反映。
(五)监管评级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管、风险评估和现场检查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监管评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发(2021〕39号)将以前发布的针对不同类型银行的监管评级指引进行了统一。该办法充分借鉴了国际通用的“CAMELS+”评级体系(即Capitaladequacy 、Asset quality、Management quality、Earings、Liquidity、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等六个英文词组的首字母组合),但也有一些变化:一是传统的“CAMELS+”银行评级体系一般包括7项要素,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在借鉴“CAMEIS+体系的基础上,新增了数据治理维度和机构差异化要素维度,其中,“数据治理”要素是指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性因素,“机构差异化要素”是指根据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来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将“管理状况”维度调整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维度,进一步突出公司治理的作用,以加大对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监管关注,引导银行将改进公司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治本之策。三是将各维度的分值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将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以及盈利状况等四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下调了5个百分点,通过新增的三个维度来弥补,而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维度的权重则保持不变。四是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并没有披露相关维度的具体评判要素构成,但这里仍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规定。
(六)监管总结
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管周期结束后总结单体及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周期内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全面梳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监管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形成综合的监管报告。
监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被监管机构经营情况的变化和重大事项;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价;被监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各级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各级监管机构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审慎监管会谈、监管通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本监管周期的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要求。监管反馈意见应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