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的现场检查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现场检查依靠也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具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体资格,并可以依法作出金融行政处理。这里的涵义有:一是具备检查资格的单位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不是其内设部门,内设部门不能以部门名义实施任何现场检查行为,只能经过授权后,代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检查对象一般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授权不能对证券、保险等行业进行现场检查,但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2)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三是属地管理,即未经授权许可,不能对本机构属地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但经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交叉检查工作除外。
现场检查的程序必须合法。现场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从检查立项到检查处理的过程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等规章的规定。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每一步工作必须留下相应的记录及痕迹,以备查考。在实施现场检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接触的过程中所有规定的程序必须依法履行,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简化否则不能减少任何流程,要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现场检查的形式必须合法。现场检查作为监管部门严肃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必须以严肃和规范的法律文书体现出来,主要的法律文书有:《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所有法律文书不管是固定格式还是非固定格式,文书的名称是否有变更,但文书中都必须记载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素,体现基本的法律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