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将根据问题程度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理措施。
一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问题,监管部门应在检查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二是对于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情形的,应依法采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以下监管强制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监管强制措施的实施流程,依据各级派出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对于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现场检查实施部门应按照规定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等工作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法规部门,并协助法规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四是对于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案件管理的监管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