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管强制措施的类型
对象 | 措施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 (2)限制资产转让 (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
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 |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控股方转让股权或者限制部分股东的权利。 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从事恶意控股、虚假出资以及严重影响该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利益行为的情况。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部门有权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撤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主要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履行职责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或者从事了违法违规、 滥用经营管理权、拒不接受监督管理、严重影响该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和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的情况,是从外部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违法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