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听证、决定与执行等环节。
(1)立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业及保险监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3)取证: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4)审理:监督检查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并自接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
(5)审议: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6)权利告知听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7)决定与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7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