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的作用、原则及范围
作用 | ①行政复议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 ③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
原则 | 合法审查原则、合理性审查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和司法最终原则。 |
范围 |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
(2)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
①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 | 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被申请人 | 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地位,其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 |
第三人 | 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代理人 | 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
(3)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环节。
申请 |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请求。 |
受理 |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
审理 |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理的过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
决定 |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四种:维持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驳回申请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