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环节。
申请 |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请求。 |
受理 |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
审理 | 审理是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理的过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
决定 |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四种:维持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驳回申请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