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有关概念
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②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③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八类。
(2)行政诉讼程序
①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
②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③审理。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④判决。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全面审理。就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依法作出的实体性处理决定。
(3)行政诉讼的执行
①须有执行根据,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②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是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
④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