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主要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
此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中,也规定了一些涉及金融犯罪的新罪名。
金融犯罪共涉及的具体罪名有: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