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营原则是原则之一。
为规范商业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约束存款“冲时点”等违规问题,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是违规返利吸存。即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即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是延迟支付吸存。即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是以贷转存吸存。即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五是以贷开票吸存。即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六是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即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七是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即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该通知还强调,商业银行要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
商业银行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通过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存款主体意愿和服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存款主体开展业务。